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,由谁缴纳房产税?
发布:青岛开发票 | 发布时间: 2012年1月27日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财税(2006)186号第1条规定: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,由实际经营(包括自营和出租)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。其中自营的,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%—30%后的余值计征,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,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;出租的,依照租金收入计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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